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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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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

分类:
时政要闻
作者: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0/06/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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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

 

台江县红阳万亩草场。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企业和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近日印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实施见》)。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二、政策举措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继续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和贵阳海关组成的联席会议审议,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

 

  (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1.继续实施原以工代训政策。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劳动力通过在工作岗位上实际操作的方式接受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营主体对贫困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和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经营主体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对各类企业在2020年内初次吸纳各类劳动者(含农民工)就业,可组织开展以工代训。根据吸纳和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中的农民工就业,可开展以工代训。根据吸纳和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4.支持参保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开展以工代训。对参保企业吸纳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中的农民工就业,可开展以工代训。根据吸纳和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5.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省属困难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市县级困难企业(含2019年、2020年),可组织职工(含待岗农民工,下同)开展以工代训。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有培训需求的省属困难企业由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支持。

 

  6.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可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7.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可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8.支持各地重点关注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等实际需要的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可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9.明确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实施以工代训按企业或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受理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原以工代训期限以黔人社通〔2018〕399号文件为准。以工代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得到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费补助等支出。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代训人数不得大于企业职工数;在以工代训期间,企业裁员或员工辞职的,不得继续发放被裁员或辞职员工的培训补贴;企业变更名称、法人或破产的,不得继续发放培训补贴。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以工代训政策,不同类别的以工代训政策原则上不得交替享受。劳动者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最多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政策。

 

  10.简化申办流程和资料。开展原以工代训以外的其它以工代训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按规定每月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原以工代训实施要求以黔人社通〔2018〕399号文件为准。

 

  11.强化重点关注企业认定。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尽快主动对接同级工信、财政、国资等部门,确定本地区重点关注企业名单(附件2)。重点关注企业为各地符合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等实际需要确定的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各级重点关注企业名单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梳理发布专项支持计划的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结合本地区重点关注企业清单宣介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精简申请证明材料,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推行“打包”办理,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材料。对稳岗返还政策、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要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做到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要加快建立补贴资金网上申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努力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

 

  (二)加强业务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培训实名制管理“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建立工作台账,并将以工代训数据录入“贵州省职业培训实名制系统”。加快推进企业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构,指导用人单位开展企业职工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助力企业稳岗、稳就业。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月调度,按季检查各县推进以工代训工作情况。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推进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补贴一发了之、监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按月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强化经办流程控制,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明确相关各方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初审、复核、审批相互分离,定期和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管理评价;加大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社会监督,按要求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补贴金额等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是当前稳就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政策享受对象,明确操作流程,要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情况纳入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按月上报落实情况。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专项支持计划政策举措、进展成效。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情况将作为本年度稳就业工作相关督查、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的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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